释义 |
法律分析:一、关于核税机构,核定房产税的组织机构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明确核定征收房产税的人员和负责人。二、关于核定对象 有以下应税房产的,为核定征收房产税现象、本单位或个人自用无原值的房产、无租使用非主管部门又不能提供原值证明的房产、隐匿转移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以实物或其它形式抵顶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申报租金收入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的、其它经税务部门确定需核定征税的房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