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复制的视频能作为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录像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一般是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但因相较于物证与书证其技术含量较高,且容易被技术篡改,导致失实,因此录像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客观性的,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