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揽人逾期交付定作物时,构成合同违约,如果定作物交付后,符合要求的,不能要求退款,定作人要支付款项,但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一、承揽人法定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