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特殊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对特殊法人的规定主要涵盖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机关法人需具备独立经费和行政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具备法人资格,可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特殊法人主要由农村组织构成,机关法人需具备独立经费和行政职能。 法律分析 《民法典》对特殊法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可以看得出来,特殊法人的主要构成体是农村,其中有基层群众,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组织经济,特殊法人中的法定机构是需要有属于自己的机构的独立经费才会有机关法人资格。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四节的规定,特殊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机关法人需要具备独立经费,并承担行政职能,从成立之日起就享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与职能相关的民事活动。如果机关法人被撤销,其民事权利和义务将由继任的机关法人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则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与职能相关的民事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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