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土地资源综合开发项目、整治项目、耕地、易地占补平衡、造地、土地一级市场开发及建设;矿山修复、生态修复、固废处置、水环境治理;土地工程相关的规划设计、地籍测绘、勘测定界技术服务等。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