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嫖娼拘留多少天? |
释义 | 嫖娼是否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属于违法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会被视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嫖娼一般拘留几天的具体情况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而定。嫖娼是不好的行为,对公众人物形象有负面影响,普通人也应遵纪守法。 法律分析 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七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 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二、嫖娼一般拘留几天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一)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三)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四)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嫖娼是一种不好的行为,在最近几年里,有很多公众人物被爆出涉及这方面的问题,这样的后果是自己亲手毁了自己的前途,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自身形象不好,就很难在公众场合立足,但是普通人也要做遵纪守法,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如果还想了解更多,欢迎进行律师咨询服务。 结语 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七条,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未满十四岁幼女或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嫖娼,则属于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嫖娼是一种不良行为,会对个人前途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都应遵守法律,远离违法行为。如需咨询更多法律问题,请随时联系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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