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但适用于排斥期,撤销权的规定是: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权利消灭。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一、合同变更权时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买卖合同期限 买卖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撤销事项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