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审理的案件,二审不开庭的情形 |
释义 | 二审不开庭审理情形:最高法明确四种情况,可不开庭审理: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2.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3.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发回重审。 法律分析 二审不开庭审理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拓展延伸 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是指在案件经过一审后,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提起上诉请求进行二审的情况下,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规定和执行的过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审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具体取决于案件性质、争议焦点和当事人的请求等因素。不开庭审理主要是通过书面材料、陈述意见和辩论意见等方式进行审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在二审过程中,法庭会依法审查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最终作出新的判决结果。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二审不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明确四种情形,包括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裁定、明显不能成立的上诉请求、法律错误的适用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判决。不开庭审理是通过书面材料、陈述意见和辩论意见等方式进行审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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