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是:”居民户口家庭户“既可以是“农业家庭户”,也可以是“非农业家庭户”;“居民家庭户”:是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再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之后的统一登记方式(居住在农村的:登记为“农村居民户口”;居住在城镇的,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户口性质的分类: 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非农户口; 2、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 集体户口 等; 3、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军籍户口; 4、还可以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