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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刑是怎么执行的
释义
    缓刑执行如下:
    1、缓刑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交付执行。对宣判前关押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释放”,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应再继续关押;
    2、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交付考察。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3、实行亲属责任担保和经济担保的方法,敦促缓刑犯自觉接受改造。为了更好有效地监控,敦促缓刑人员认罪伏法,自觉接受监督改造,在落实其他措施的同时,可让缓刑犯写出保证书,保证遵纪守法,不再犯罪等等,还可以让缓刑犯的亲属写出担保书,并填写监督缓刑考察责任书进行担保,使他们知道自己负有一定的监督、教育责任,如果缓刑犯重新违法犯罪,就要追究其担保亲属相应的责任;
    4、人民法院应当做好缓刑犯的回访考察工作,不定期检查缓刑犯的执行情况;
    5、做好缓刑考验期满的宣布工作。对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认真改造、悔过自新、表现较好、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缓刑犯,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要向缓刑人在单位或组织宣布缓刑考验期届满,原判刑罚不需再执行。
    缓刑的适用条件和对象如下:
    1、适用对象: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所有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2)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同时符合所有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3)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适用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罪犯考察和罪犯改造情况因无暇顾及而出现空挡,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不力,对宣告缓刑的罪犯考察形同虚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法律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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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4: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