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判决有什么裁判规则 |
释义 |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这些都是债权债务的关系人。债务纠纷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因各种金钱借贷偿还关系问题,引发的矛盾的发生。在处理这些纠纷的时候要怎么处理才比较合适,以往的裁判经验中又是怎么样去判决的呢?继续往下看吧。 债权债务的判决原则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6、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 7、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 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8、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9、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10、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11、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 方当事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第三人承担合同相对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 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14、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原债务是否已过时效应推定其应知,故其加入债务承担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15、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 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1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 ——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18、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或可确切推知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19、担保人不能以第三人债务加入未经其同意主张免责 第三人自愿加入主债务承担成为共同债务人并不导致担保责任免除,担保人对未减轻部分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0、三方协议约定等额冲抵连环债务,应认定债务转移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以等额冲抵各方连环债务的,应认定成立债务转移关系。 一、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抗辩权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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