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土地征收有争议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经当事人申请交由土地征收部门裁决,裁决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