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的情形有: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未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抵押权人的处分权利是怎样的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