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
释义 | 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处罚根据发票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负数发票要不要给购货方 负数发票是否需要提供给购货方要依情况而定,主要看红字发票信息表是由哪一方开具的.如果是购买方开具的信息表,那么红字发票是要寄给对方的;如果是自行开具的信息表势必原发票都已退回,所开具红字发票也就无需提供给对方!负数发票即红字发票,只有发生退货时,而且是跨月的对方和本公司都已入账要取得购货方当地国税机关出具的退货证明,本单位才可去领负数发票申请表再经国税局批准方可开具负数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使用电脑开票系统开票时,千万要注意,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开负数发票,必须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否则不但无效,而且还违规。 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有哪些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2、取得不符合法规的发票;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4、自选填开发票入账;5、其他未按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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