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清算有哪些程序? |
释义 | 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有以下这些: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一、清算组织由谁组成,由什么决定 清算组织由谁组成,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相关机关是指企业的主管机关、审计机关等,相关人员是指会计师等。一般来说,清算组成员是自然人,不是法人。法院应当自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指定,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当负责并向人民法院报告,接受法院的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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