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公司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具体如下: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除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除4;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综上所述,年收入不超过300万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但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