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幼儿学籍档案监护人应该是孩子的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总则》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