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明确请示报告的范围,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重要政策措施、拟向人大报送的重要工作及人大关于法院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重大案(事)件、重大违纪违法、其他请示报告事项等15个方面内容。二是规范请示报告的流程,主要包括请示报告的形式、时限、审批、报送、反馈、督查等6个方面内容。三是强化条块负责,明确党组书记作为请示报告第一责任人,将中院党组向省法院党组、各基层法院党组向中院党组以及本院各党支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向院党组纳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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