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合同时的诉讼合同条款应该怎么来确定的? |
释义 | 签合同时的诉讼合同条款应该这样来确定: 1、仲裁和诉讼只能二选一仲裁与诉讼作为两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优势。简单来说,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模式,程序简单灵活、保密性强、仲裁员选拔条件高、专业性强;诉讼程序公正严谨,受理范围广泛,受国家公权力保护。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银行合同起草人员应综合考虑业务实际情况、对时限要求是否紧迫、合同标的金额大小、交易复杂程度、争议解决费用等因素,恰当选择其中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2、仲裁协议约定要明确、具体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此仲裁机构的选择范围相当宽泛。但即便如此,也应综合考虑成本、仲裁机构实力等方面的因素,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可采用如下示范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此外,当事人还可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为自己量身订做合适的仲裁程序,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例如,可选择提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或是选择签订合同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可在仲裁条款中就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等作出约定;可协商选择最方便自己的仲裁开庭地点等。 3、合理选择诉讼管辖法院本着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时,应尽量选择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在起草合同时可采用如下示范条款:“因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向(己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开展业务合作时,己方并不总是处于谈判优势地位,若有协商空间,应考虑诉讼成本、权利实现难度、司法环境等因素,尽量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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