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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出租期内出售是否违约
释义
    房屋出租期内出售不属于违约。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原租约继续有效。
    一、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租房;
    2、收取租金;
    3、保证出租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要求其赔偿。
    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如下:
    1、交付出租屋;
    2、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3、维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到期租房应该怎么办
    租房合同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续期,重新签订租房合同,或者视为不定期租赁继续履行原合同;一方表示解除租赁关系的租房合同失效、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三、买卖不破租赁是善意取得吗
    买卖不破租赁不是善意取得,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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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1: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