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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其含义
释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要特征包括侵犯合同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在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需有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可以为个人或代表法人、单位或第三方。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法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范围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合同或者伪造的合同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使用虚假的合同或伪造的合同;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是欺骗他人的财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刑罚范围较为严厉,一般情况下,数额较大的合同诈骗罪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范围的明确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虚假或伪造的合同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该罪行侵犯了合同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行为人需具备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且欺骗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我国刑法对该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范围有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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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