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麻醉药品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什么 |
释义 |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管制的内容包括 1、只能依法按照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只能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企业种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2、禁止非法种植。即禁止未经_家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 3、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首先,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众所周知,鸦片、海洛因、吗啡等麻醉性药品具有两重性,用之得当,可以治病,减轻病人的痛苦;用之不当,就会形成瘾癖,危害使用者的身心健康。因此,国家对用于提炼这些麻醉药品的罂粟、大麻等原植物的种植,实行严格的管制。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指定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和指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种植,就是对国家管制毒品原植物秩序的侵犯。其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用于提炼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如果种植的植物不能用于提炼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种植毒品原植物必须是非法的。所谓非法,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和指定,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没有按照批准的种植计划、限定数量进行种植。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第二,实施了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插苗、移栽、施肥、灌溉、收获等,无论行为人实施上述的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其中的一种行为,都视为种植。至于行为人是否割取到罂粟的津液,是自己亲自种植还是雇用他人种植,是在自己责任地里种植,还是在深山开荒种植,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抗拒铲除的。如果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不具有这三种情形的其中一种,不能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单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对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理。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故意种植,以及抗拒铲除。不论其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还是供自己使用,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毒品原植物而进行种植的,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所谓数量较大,是指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是较大,但经 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这就是说,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下,或者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不一定不构成犯罪;只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又不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不构成犯罪,但是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后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 (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专指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指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 (3)实施的行为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制造毒品的行为,即用毒品原植物提炼、加工、配制成可供吸食、注射的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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