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同因第三人导致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例如,甲乙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乙在公路上运输时,由于丙违章行驶而将乙的运输车撞坏,致使乙未能按时将货物运达甲指定的目的地,即属第三人行为造成的违约。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确立违约责任呢?《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该规定实际上是进一步确认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规则。根据该规则,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也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一般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上例中,乙应先向甲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再向丙求偿,要求其赔偿撞车的损失和因向甲承担违约责任而发生的损失。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或者为第三人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合同的第三人亦称受益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生活中可多见。例如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应具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两项特别要件。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未取得请求权,则不是真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多是合同履行地点为第三人处。例如,汇款人通过邮局向第三人汇款,收款人即直接取得请求邮局交付汇款的权利。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不是以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为成立要件。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结构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例如发货人用火车将货物发送第三人,发货人与铁路局订立的铁路运输合同为基本合同,铁路局将货物运至第三人为第三人约款。铁路局之所以将货物运至第三人,是由于发货人交付了运费,发货人与铁路局形成补偿关系。发货人使铁路局将货物运至第三人,多是因与第三人有对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