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登记的同居关系不等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解除同居关系需返还彩礼。法院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等因素,决定返还比例。返还彩礼并不意味着全额返还。未登记结婚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规定的保护,因此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返还彩礼。在实践中,法院一般视彩礼为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因此当需要返还彩礼时,需要考虑以下三个问题:1、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长短;2、未登记结婚的具体原因;3、彩礼的实际用途。尽管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但并不保证彩礼会全部返还。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居住的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财产的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彩礼金额、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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