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深圳居住登记可以个人办理,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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