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失信人员银行卡是可以用的,但如果卡内有存款,可能会被法院冻结,会被转走用于偿还金额机构或者债权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名单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老赖”,除了赖账大户集中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也名列其。 法律依据: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三)信誉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四)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银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