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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保险待遇是由谁支付
释义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有以上条件的劳动工作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收监执行的。
    所以有以上事项的劳动工作者需要注意,否则无法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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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