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前罪开设赌场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且系在前罪开设赌场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未被判决,属于漏罪。通过细致查阅案卷材料,认真研究,检察官认为,凌某的前后两罪应予数罪并罚。经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湖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吴兴区法院对凌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部分,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