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户口需要下列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结婚证; 4、房屋租赁或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5、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居民因婚嫁、搬迁等原因,需在市区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可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