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有两个立案追诉标准,具体如下: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的存在;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依法应当追诉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事实、情节清楚明白,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立即制作《起诉意见书》,然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审查起诉。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所依赖的标准。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