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1、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在西城区的居民;2、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双方自愿结婚;4、双方均无配偶;5、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6、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办理结婚登记,双方须亲自到场并持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单位集体户口应同时出示集体户口的首页和本人户口卡;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内容应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即“未婚”、“离婚”、“丧偶”;2、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3、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4、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依据有关规定办理;5、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合影照片(红色背景);三、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四、收费标准:证件工本费每对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