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和工资法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换言之成为初始股东必须有实物方面的出资,但是通过接受赠与或继承股权的方式,获得原股东意思自治处理之后的股权,也可以不出资就成为股东。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