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表 |
释义 | I.申请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起诉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不起诉的,应当终止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后申请。 二、二。申请人提供了明确的线索。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同于执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寻找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银行、户名、账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户; 4、车辆:车牌号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公司名称明确,债务人股权份额明确; 6、其他财产权利:需要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没有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他可以尝试奖励。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实施奖励报告网络为代表的官方奖励和以蒲公英合作网络为代表的私人奖励尚未支持诉讼阶段的奖励。申请人可以尝试通过登记和其他方式进行奖励。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裁定。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直至有效法律文件执行时止。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的,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天内未提起诉讼。 6、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如果诉讼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保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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