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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是指
释义
    是侵犯发表权的行为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一、发表权与其他著作人身权的区别
    一般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也不因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届满而终止。而发表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之一,却具有时间性,它随着作品保护期限的届满而消灭。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为什么发表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一是发表权的行使与著作财产权的实现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二是发表权的行使是实现一部作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作者创作一部作品后不及时发表,那么,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内容就不能实现,同时,该作品的社会价值也不能体现。著作权法规定对发表权保护的一定时间性,既是鼓励作者尽快地向社会公开其作品的内容,给作者带来利益,也是通过鼓励作品的发表与传播,促进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二、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
    首先,通常情况下发表权的人身性表明其只能由作者依法享有,不能被转让或继承等而由作者之外的人享有。而著作财产权则不然,它可以被转让或继承,作者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对作者的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
    其次,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或者说是一次用尽,即作者自己或者他人通过某种方式(如展览、表演等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之后,其作品的发表权就用尽了,即作者的发表权也就不存在了。因此,他人对已经公开了的作品擅自使用等,不可能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害。而著作财产权中的同一权能(如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只要在著作权法的保护期内,各项著作财产权均可多次反复地被使用,当然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同时或反复多次侵害的对象。如甲、乙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分别翻译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那么,甲、乙的行为将同时构成对著作权人翻译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3 篇地方法规 4 篇法律动态 5 篇司法案例 8914 篇案例报道 1 篇期刊 94 篇律所实务 20 篇专题参考 16 篇本条变迁智能发现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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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3: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