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需承担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担保责任,但有特殊情况可拒绝,如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不足等。这是根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的一般保证。保证人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过审判和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以下情况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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