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入职两天离职有工资吗? |
释义 | 员工入职两天离职有工资吗?员工可以通过协商、举报或申请仲裁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争议举证应注意提供原物、书证、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关键证人应出庭作证,外文证据需翻译。举证应及时,如有困难可申请延期。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举报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一、员工入职两天离职有工资吗? 1、协商解决。 2、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单位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3、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首先,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建议及时搜集相关的证据,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的义务。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举证应注意什么 劳动争议举证时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二)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三)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四)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五)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六)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七)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八)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合议庭决定。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弱势一方,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的,所以完全有可能存在用人单位赖账不支付报酬的情况,此时的劳动者就存在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因此,根据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举报等方式维护权利。 结语 员工入职两天离职有工资吗?对于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员工有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直接申请仲裁等方式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在劳动争议举证时,举证方应注意提供各类证据材料,并确保其来源和真实性。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有需要,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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