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
释义 | 可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特别解除权是指: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需向企业提前通知便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仅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法律赋予劳动者在企业恶意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的特别解除权,但避免该权利被滥用,法律也对其构成标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就如本案,模具公司按时支付荣某加班费,只是在加班费基数存在差异,计算标准上存在错误,这并不足以认定企业恶意拖欠加班费。但如模具公司采用发物品的方式代替加班费或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恶意拖欠加班费。 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且劳动者不可以行使特别解除权,特殊情况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而行使特别解除权,但经人民法院审查,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者所主张的情况,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若因劳动者违法解除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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