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
释义 | 一、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 1、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起点,超过了起征点,全额都要征税;而免征额是全部数额中可以免税的数额,如果数额小于免征额,则全额免税,而如果税额大于免征额,对超过免征额之后的部分征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法律规定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六万元属于免征额,月收入五千元为起征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法律规定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契税免征和减征条件 1、契税免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律规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契税减征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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