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 1950——1970年间建造的房屋; 2. 属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政策规划区内的房屋; 3. 建房屋时依法建造,属于合法无房产证的房屋; 4. 祖辈世代传下来的祖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