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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委托的基本要义是什么
释义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受委托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一、委托组织为行政机关,而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他们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
    第二、受委托组织仅能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所谓“一定的行政职能”是指行政机关委托其行使的,并且依据法理是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的某种行政职能。
    第三、受委托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其行使职能是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本身承担,而是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在我国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二、哪些单位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分为三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2、授权实施行政处罚。3、委托实施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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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