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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招标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释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建筑领域内的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关注住建部出台的相关文件跟制度,总的来说,住建部已经明确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各地方政府部门也应该逐步落实国家住建部的政策,取消当地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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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0: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