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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什么组成合议庭进行
释义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合议庭组成,其中包括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审查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合议庭组成,其中包括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具体来说,一个合议庭通常由七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审判长、两名副审判长和四名审判员。在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庭审进行,则由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如果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则由五名以上的合议庭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还应当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将审理情况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综上所述,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合议庭组成,其中包括审判长和两名陪审员,并且需要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将审理情况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一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是否也需要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于一审判决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由三名以上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不设陪审员参加。因此,与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不同,在一审阶段,不需要组成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是一项十分重要而严肃的法律工作。相关法律规定了合议庭的组成和审理程序,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审理涉及生死的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审查工作的规定》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对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法院认定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组成由五名以上人民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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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3:5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