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医疗费赔偿的具体操作 |
释义 | 该条司法解释对医疗费赔偿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能够更好地进行操作。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一)医疗费范围的标准问题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这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的确定方法,这一方法比较以前的方法更具灵活性,在适用和操作上但具有可行性,照顾到了赔偿权利人的实际需要。但是需要研究的是:第一,治疗是否一定要坚持公费标准问题。在我国的现行医疗制度中,存在公费和自费医疗的问题。如果一律坚持公费标准,可能对赔偿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不利。对此,我们的意见是,公费医疗标准太低,尤其是对于已经支出的医药费赔偿,完全按照这一死的标准执行,是不行的,应当实事求是地按照实际需要确定。第二,自己买药问题。赔偿权利人在受到损害后,有的是自己买药以应急,有的是自己买药治疗,有的是医院没有所需要的对症药需要到药店购买,等等。对于到药店买的药,凡是合理的、需要的,都应当列入医疗费的范围予以赔偿。还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医院选择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内容规定,“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一律强调必须选择就近的医院治疗,过于严格,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就近治疗是一个原则,但是不要过于机械,要考虑实际情况需要。例如,就近治疗应当考虑损害的实际情况和治疗需要,实际损害与就近的医院治疗不合适,就可以选择不是就近但是治疗需要的医院治疗。在实践中,赔偿权利人就是到了不是就近的医院治疗了,也是合理的治疗。对此,对于合理的治疗费用也应当给予赔偿。当然,不是就近医院,也不是合理的治疗,当然不应当予以赔偿。 医院选择涉及的另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是转院治疗的问题。《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内容规定:“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此次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也保留了类似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颁布以来,受害人最为不满的就是对转院的限制。因为在实践中,受害人就诊的医院出于经济因素等各种原因的考虑,在自身并不具备相应诊治能力的情形下,也往往拒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治疗,结果导致受害人耽误治疗,或者转院后无法获得医疗费的赔偿。这一限制规定一直受到学者们的激烈批评。此次最高法院就司法解释在网上征求意见,群众意见最大的、反对最强烈的也是这一规定。正式颁布的司法解释,取消了对受害人转院的不合理限制,这无疑是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又一明显进步。 (三)诱发疾病的治疗费用问题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些侵权行为会诱发赔偿权利人原有的一些疾病。对于侵权行为所诱发的疾病的治疗,不能不予赔偿,但是完全予以赔偿,也有一定的问题。处理这个问题的原则,应当是予以适当赔偿。确定的标准,应当按照因果关系联系中的实际情况确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确定。侵权行为所诱发的疾病,一般应当按照相当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有无。在确定了有相当因果关系以后,判断侵权行为对诱发疾病发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赔偿支出的费用。这样处理公正合理,保障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的认定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除需要对伤情进行治疗外,受害人的器官功能如果遭受损伤,还需要进行各种康复治疗。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界定,康复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社会的、职业的各种方法,使病、伤、残者已经丧失的功能尽快地、尽最大可能地得到恢复和重建,使他们在体格上、精神上、社会上、经济上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恢复,使他们重新走向生活,重新走向工作,重新走向社会。康复治疗的方法主要有物理疗法、作业疗法、语言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护理、康复工程、职业疗法以及传统康复疗法等8种。 由于此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已经专门规定了后续治疗费用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所谓的康复费,应仅指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的训练费用,包括物理疗法、语言疗法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能训练所支付的费用。至于心理治疗、职业疗法所付出的费用不包括在此之内。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需要心理治疗的费用,可以通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来得到补偿。 (五)后续治疗费用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后续治疗费用问题。在一些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在赔偿诉讼结束后,还会发生一些后续治疗费用,如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医疗费等。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这项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予以吸收。对于这些后续治疗费,都应当赔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三种:一次性赔偿,即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全部计算,一次赔偿,这种情况必须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才能如此处理;对于今后发生的损失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即使是确定了一次性赔偿,但是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赔偿权利人有权另行起诉请求赔偿。 (六)对医疗费的举证责任问题 一、交通事故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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