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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情形
释义
    第一,受许人或与特许经营有关的企业被宣布为破产,或法院宣布其为无清偿能力,或特许经营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被转移、或以债权人为受益人而转移,或者受许人承认无力清偿欠特许人的到期债务。
    第二,受许人在合同期间连续5天停业,或者在更短的期间内,特许人合理地得出受许人不打算继续经营的结论。若停业由火灾、水灾、地震或其他超出受许人控制能力的原因造成的则除外。
    第三,受许人与特许人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中止合同。
    第四,受许人对特许经营的收入作出重大错误的陈述。或受许人在经营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严重地诋毁或损害了特许经营的制度或声誉。
    第五,受许人在收到其违约通知的合理期间内,未履行特许经营的法令、纠正其违约行为。
    第六,受许人的违约被纠正后继续发生相同的违约行为,或一再不履行一条或一条以上的特许经营的合同条款。
    第七,经营特许经营的企业或企业的地盘被行使其职能的政府官员查封、接管或没收,或产权人、留置权人、出租人查封、接管或没收,或受许人在5天内不缴纳到期的税款。
    第八,法院确认受许人严重地犯罪或犯有与经营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刑事犯罪。
    第九,受许人在收到应付费用的通知后的5天内,仍不偿付属于特许人或其分支机构的特许经营费用或其他款项。
    第十,受许人继续经营特许经营业务会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特许经营权转让问题
    1、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2、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二)特许经营权的期限
    一般不少于3年。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收取
    特许经营除了可以收取特许经营费,还可以收取保证金。
    (四)保密条款
    特许人应与被特许人约定被特许人应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被特许人泄密时应承担的责任。
    (五)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问题
    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六)特许人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问题
    对于由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特许人对该产品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七)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培训、指导问题
    特许人应当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八)终止特许经营资格的问题
    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九)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的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二、特许经营解除权行使
    (1)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是为了保护信息不对称的受特许人的利益。
    (2)特许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主体合法性及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等运营管理等相关信息资源,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3)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4)其它约定或法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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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