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
释义 | 保管人的权利即寄存人的义务,关于收取保管费的权利参见寄存人义务的有关部分及规定。 在有偿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是其主要义务,但是支付其他费用,无论对有偿或无偿合同,寄存人都有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这些费用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利益预先垫付的。其他费用是指为维持保管物原状,使其免遭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重新包装、防火、防腐、防锈等费用。 如果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暂时扣留保管物,经过一定期间后,寄存人仍不履行义务,保管人可以将留置物折价变卖、拍卖并从其价款中扣除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有剩余的,归还寄存人,不足的,寄存人应补交。 一、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 (1)寄存人权利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寄存人对保管人违反合同约定及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有要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的权利。 (2)寄存人义务 1、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2、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之保管人。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不定期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对支付基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时同时支付。 二、留置权优先抵押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九百零三条和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优先抵押权的法律依据有: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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