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的三种转让方式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地役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和效力。地役权转让需遵守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需与需役地和供役地共同存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转让中,地役权也会随之转让,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地役权的抵押也需遵守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抵押时,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也会一并转让。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地役权转让需遵守以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转让,地役权也会随之转让,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地役权的成立需要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共同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有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抵押时,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也会一并转让。 二、地役权的效力 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从属性 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1.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2.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3.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结语 地役权转让需遵守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役地与供役地共同存在,且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的效力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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