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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买常州区域以外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3.职工购房所在地的工作证明(社保缴存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或户籍证明;
    4.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
    5.职工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另需提供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等)原件;
    6.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若因办理商业贷款而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借款银行盖章)、《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原件;必要时须主借款人到场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核实。
    7.职工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职工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以及购房证明材料的原件,代办人凭密码(非初始密码)代办提取;若配偶代办提取的,还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原件。
    8. 本人名下本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借记卡原件(以申请时受理中心公布的合作银行为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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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