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况: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 (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