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离婚证明需要本人去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我国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必须夫妻双方一起去办理,而在诉讼离婚中,则不是非得如此。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条规定,一直被认为是立法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自到庭的特殊规定。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等。原则上是这样的,毕竟夫妻之间的事情,也只有当事人才说的清楚。但要是出现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消失的情况,此时即使法院最终做出了离婚判决,也不是一定要对方实际出庭。此时,被告不出庭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一、双方都签了离婚协议书能不能全权委托律 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庭。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直接涉及身份关系,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做出判断。此外,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应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对代理人进行了特别授权,也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来确认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对于身份关系,离不离,解除收养关系等部分,都是不能代理。不是说离婚案件不能代理,特指离不离这个意思表示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说,律师不能代说。离婚案件中诉讼程序,如立案收文书,当然可以代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部分也可以律师代理。 当事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自己的权利。但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签字办理离婚手续。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离婚诉讼代理委托权限 离婚案件委托代理人的特殊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我国的法律要求就算你聘请了委托了代理人还是要出庭应诉,这种案件就是离婚案件。离婚是一个非常个人的问题,一方面可以让法官可以了解事实的真相如何,另外在法官的调解下有可能和解。 例外,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不能够表达意志的比如聋哑人,精神有障碍的人,植物人。对不能够表达意志的人,还可以进行一个分类:如果这个人单单是不能用口头表达,但思维清晰能够用书写的方法书写意志,法庭就要求;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以不出庭的。如果这个人口头无法表达意志同时也丧失了书写表达意志,就只能由他的代理人代为出庭应诉。 如果一个案件,这个离婚案件的被告能够表达意志却不出庭,法院对这个不出庭的当事人进行拘传,甚至拘留,处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指明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本条应分为两个部分加以理解, 一是离婚案件不论是否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当庭表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二是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即使委托代理人,也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诉意见对离婚案件代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没有当事人表态的情况下参加法庭调解。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原则上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处分权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却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据书面意见,而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仍然没有规定可以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的权利,而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因此,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从司法实务上看,法院判断离婚案件能否达到离婚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只有当事人最有发言权,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对双方当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对对方当事人来说,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所以,离婚案件不应适用特别授权代理。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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