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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部关于电子物证取证规则
释义
    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
    1、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2、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3、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4、冻结电子数据;
    5、调取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2、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3、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六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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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7:54